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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015-02-13 16: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承包的。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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