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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2015-02-13 16:5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一)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5)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二)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承包的。

(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测,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5)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四)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3)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瞀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6)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9)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球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後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3)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6)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

(19)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0)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2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2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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