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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合同的转让

2014-08-25 16:4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什么是合同的转让?

【解答】1、合同债权(权利)转让:

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否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券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合同债务(义务)转移:

①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

②原债务人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①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适用上述债权债务转让;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

③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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