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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知识点:承诺

2014-08-25 15: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什么是合同订立的承诺?

【解答】1、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2、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4、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6、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7、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已承诺的内容为准。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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