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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知识点: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2014-08-22 10:4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学员问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解答】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时,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内,发包人未能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90日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未能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90日内仍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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