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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时应注意的问题

2014-08-19 16: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1、充分利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编制。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2、合理选用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可选条款。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在总结各行各业设计施工总承包共同特点的基础上,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对不同类型的总承包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可选择的条款,即考虑到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资主体、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创造性地采取了由合同当事人选择约定(A)条款或(B)条款方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选择其中之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加以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提供的(A)(B)条款较多,如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计日工、暂估价、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竣工后试验等,下面仅以暂估价(A)(B)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暂估价(A)条款是关于签约合同价不包括暂估价的约定,而(B)条款是关于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约定。

(1)暂估价(A)条款。

①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②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人合同价格。

③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变更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

(2)暂估价(B)条款。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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