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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知识点: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及其关系分析

2015-09-01 13: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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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使它们达到总体平衡。首先按合同条款列出双方各自的责任和权益,在此基础上进行它们的关系分析。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益是互为前提条件的。业主有一项合同权益,则必是承包商一项合同责任;反之,承包商的一项权益,又必是业主的一项合同责任。而且合同事件之间有一定的连续关系(即逻辑关系),构成合同事件网络。则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可以确定合同双方责权利是否平衡,合同有无逻辑问题(即执行上的矛盾)。

在承包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力的制约关系。

1)如果合同规定业主有一项权力,则要分析该项权力的行使对承包商的影响;该项权力是否需要制约,业主有无滥用这个权力的可能。这样可以提出对这项权力的反制约。如果没有这个制约,则业主的权力不平衡。

例如业主和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工程和工作的检查权、认可权、满意权、指令权的限制,FIDIC规定,工程师有权要求对承包商的材料、设备、工艺进行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的检查,承包商必须执行,甚至包括破坏性检查。但如果检查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符合合同规定,则业主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包括工期和费用赔偿)。这就是对业主和工程师检查权的限制,防止滥用检查权。

2)如果合同规定承包商有一项责任,则应分析,完成这项合同责任有什么前提条件。如果这些前提条件应由业主提供,或完成,则应作为业主的一项责任,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进行反制约。如果缺少这些反制约,则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不平衡。

例如,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按规定的日期开工,则同时应规定,业主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场地、图纸、道路、接通水电,及时划拨预付工程款,办理工程各种许可证,包括劳动力入境、居住、劳动许可证等。这是及时开工的前提条件,必须提出作为对业主的反制约。

3)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和权益应尽可能具体、详细,并注意其范围的限定。作为承包商特别应注意合同中对自己的权益的保护条款,例如工期延误罚款的最高限额的规定,索赔条件,仲裁条款,在业主严重违约情况下中止合同的权力及索赔权力等。

例如,某合同中地质资料说明地下为普通地质,砂土。合同条件规定,“如果出现岩石地质,则应根据商定的价格调整合同价”。

这里只有“岩石地质”才能索赔,索赔范围太小,承包商的权益受到限制。因为在普通砂土地质和岩石地质之间还有许多种其它地质情况,也会造成承包商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所以如果将“岩石地质”换成“与标书规定的普通地质不符合的情况,则索赔范围就扩大了。

又如某施工合同中,工期索赔条款规定:“只要业主查明拖期是由于意外暴力造成的,则可以免去承包商的拖期责任”。

这里“意外暴力”不具体,比较含糊,而且所指范围太狭窄。最好将“意外暴力”改为“非承包商责任的原因”。这样扩大了承包商的索赔权力范围。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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