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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造价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中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考察哪些内容?

    2019-04-23 14:0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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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为10月26、27日,相信大家现阶段已经开始紧张备考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了,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知识点“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1.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难以判断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转让:合同转让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3.合同的终止条件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②合同解除;

      ③债务相互抵消;

      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权人免除债务;

      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合同债务的抵销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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