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知识点:索赔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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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索赔:
是在建设项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或补偿要求。
(1)一方由于主观原因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了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或遇到不利的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的损失,从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3)承包商一方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未能及时的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给与的支付,从而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向业主索要。
反索赔:是指一方在接到另一方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后,为防止己方损失可以据理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要求。
业主向施工方理赔:是指对索赔或反索赔要求的确认,并执行索赔或反索赔要求的补偿。
2.索赔事件的特性:
(1)违约性;
(2)真实性;
(3)索赔事件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索赔内容与索赔事项分类
(一)索赔内容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监理)提出补偿自己的额外费用支出或赔偿损失的要求
遵循两个原则:
(1)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承包商不应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即承包商处于假设不发生索赔事件同样的地位。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向业主(监理)提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要求。
(二)索赔事项分类
1.业主违约;
2.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
3.合同文件的缺陷;
4.合同变更;
5.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自身不能克服的事件;
6.其他方面的影响。
三、索赔依据和索赔标的的确定
(一)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
2.关联性;
3.及时性:证据的取得和提出应带及时;
4.可靠性:一般应是书面要求,有关的记录、协议应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二)索赔证据的种类(12项)
(三)索赔费用的确定
原则:以赔(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四、反索赔策略与原则
(一)反索赔策略
1.认真防止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2.及时反击承包商索赔要求。
(二)理赔原则
1.协商:由缔约双方当事人直接磋商,自行解决。不够完备,缺乏约束力。
2.调解:双方共同推举经济技术活法律方面的专家名流对争议进行调解,使争议得到解决。调解人的意见是参照性的,由双方自愿履行,无约束力和强制性。
3.仲裁:争议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时,双方都不肯做出较大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或调解都不能解决,可申请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
4.诉讼:向法院起诉。涉外工程的诉讼在起诉方国家法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