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三)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四)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