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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工程》复习资料:环境污染

2010-09-01 15:27  来源:  字体:  打印

  施工单位应采取的防止施工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1)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2)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3、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不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和保护现场的规定: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展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 内写出书面报告,按以上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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