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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工程》:城市道路

2010-09-01 15:26  来源:  字体:  打印

  关于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定:

  1、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观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3、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4、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准关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5、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保护城市绿地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护。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受到保护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灌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申请施工许可证所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2、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3、施工单位已确定;

  4、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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