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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复习资料: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2010-09-01 15:15  来源:  字体:  打印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世界各国公认和接受、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构成国际环境法基础的原理和一般规则。通常有以下五条:

  一、共同关心及为全人类利益保护环境原则:

  该原则是“只有一个地球的原则”、“共同关心原则”、“共同利益原则”、“共享共管全球共有环境资源原则”、“兼顾人类今世和后代利益的原则”、“为子孙后代保护环境的原则”等的综合,是指在国际环境领域,所有国际社会成员或国际环境法主体都应该从人类共同利益出发,共同关心人类环境问题,共同保护人类环境。

  二、国家的环境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

  该原则是对“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在环境方面的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环境责任原则”、“不损害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禁止转移环境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原则”等的概括和综合;是指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资源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责任。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环境责任原则:

  该原则是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领域的体现,是''各国共同的环境责任“与”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的结合。该原则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共同的责任和有差别的责任。共同的责任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都有共同的责任,每个国家有义务和权利参加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努力中来;差别责任是各国责任大小必须有差别,工业发达国家应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或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风险与损害预防原则:

  该原则是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预防原则的合称。

  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等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它强调''防止胜于治理“,防止而不仅仅是治理。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如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环境有害的后果存在着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到获得不容置疑地显示因果关系的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

  五、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该原则是对“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原则”、“环境领域的全球伙伴精神原则”、“'环境领域的广泛而公平的国际合作原则”的概括;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纠纷等环境领域,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明挖施工安全控制防止基坑坍塌、淹埋的安全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根据土的分类、物理力学性质及现场条件确定基坑开挖方案。放坡开挖时,按照有关规范确定边坡的坡度,当边坡处于不稳定时应通过计算设置维护结构。无放坡条件开挖时应根据土质、墓坑深度,通过计算确定支撑式支护结构。

  2、需在基坑顶边堆放弃上时,任何情况下,弃上堆坡脚至基坑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2m ,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

  3、要做好地面排水、地下降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期间的稳定。

  4、基坑无支撑时,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过程中,每次开挖深度不得超过1m.

  5、基坑有支撑围护时,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过程中,要及时做好支护或支撑。

  6、及时分析测点的监测数据,做到动态施工。

  二、应急措施:

  1、制定处理基坑坍塌、淹埋事故的抢险支护和堵漏预案。

  2、建立应急预案组织体系,配备应急抢险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应急演练。

  3、及早发现坍塌、淹埋和管线破坏事故的症兆,以人身安全为第一要务,及早撤离现场。

  4、要准备和熟悉各种抢险支护和抢险堵漏方法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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