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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纠纷处理形式

2010-07-22 10:56  来源:  字体:  打印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特点: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调解解决特点: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仲裁(公断)特点: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专业性;保密性;裁决的终局性;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特点: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二审终审制 ;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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