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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仲裁

2010-07-22 10:58  来源:  字体:  打印

  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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