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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证据种类

2010-07-22 11:02  来源:  字体:  打印

  证据种类:书、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证据保全方法: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开庭质证:书证应交原件。物证应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的问题,在诉讼中一般需要进行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是常用的举证手段。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纠纷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补充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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