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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抵押

2010-07-20 10:12  来源:  字体:  打印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权等财产作为抵押物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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