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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担保形式

2010-07-20 10:10  来源:  字体:  打印

  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人::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不能做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做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做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保证责任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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