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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资料:合同转让

2010-07-20 10:06  来源:  字体:  打印

  合同转让:依法将合同中的全部权利、部分权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义务、部分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主权利转让给受让人而发生转让,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债务转让方式:合同转让;因企业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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