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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二)

2009-02-12 09:08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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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建立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人其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管理

  (1)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2)违法行为地依法查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需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八)违规处罚

  (1)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予以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2)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其聘用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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