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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监管(一)

2009-02-12 09:0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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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发布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由《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变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不仅是一部规章名称的改变,而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同时,加强了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分工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权利和义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的权利: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参加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的权利。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单位,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后,方能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建设工程教育网&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相符的房地产估价活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即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为120学时,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此外,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也需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后,方准予初始注册。

  (五)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禁止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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