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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耕地占用税(二)

2009-02-11 09:1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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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成征税

  根据有关规定,加成征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两项: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2)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六、减税、免税

  (一)减税范围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2)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区贫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3)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4)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实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照顾。

  (5)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教育网&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6)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但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二)免税范围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经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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