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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012-09-27 15:56  来源:  字体:  打印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定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罚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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