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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

2012-08-29 11:39  来源:  字体:  打印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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