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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机动车通行规定

2012-08-29 11: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机动车通行规定

  1.同车道行驶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与对面来车有回车可能,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行经铁道路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形,不得超车。

  2.交叉路口行驶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3.机动车载物行驶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机动车载人行驶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规定载货。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5.拖拉机行驶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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