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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

2012-08-29 11:33  来源:  字体:  打印

  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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