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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全员培训

2012-08-29 11:21  来源:  字体:  打印

  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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