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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案例》:事故通报制度

2012-08-21 16:30  来源:  字体:  打印

  建立并不断完善事故通报制度

  对特别重大事故、典型的特大事故和一个月内在一个省(区、市)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安全监管总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并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

  凡中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除通报发生事故的中央企业外,要向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管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出资人机构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安全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对相关事故予以通报,督促各有关方面和单位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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