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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案例》:从业人员事故责任追究

2012-08-21 16:01  来源:  字体:  打印

  对从业人员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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