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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12-08-17 16:00  来源:  字体:  打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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