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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2012-08-17 15:29  来源:  字体:  打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3)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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