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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012-08-15 15:25  来源:  字体:  打印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纠正违法,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但行政主体不能只强调制裁,为处罚而处罚,而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使其真正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从而自觉守法,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根据这一原则,实施处罚时,对有关相对人主动削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于处罚。当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不是要以教育代替处罚,而放纵违法行为,毕竟教育与处罚具有不同的功能,对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则完全失去了处罚应有的惩戒作用。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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