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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一事不再罚原则

2012-08-15 15:2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的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针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如果再对其进行处罚,则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有失公正。《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也作出罚款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罚款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它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一般情况,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一个法律规范,但也会出现同时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因此其具有不同立法意图,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实现不同的处罚目的,因此,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分别以予处罚,这不能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有当不同的法律规范,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给予同一种类的处罚规定时,说明它们对此违法进行处罚的所要实现的目的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所以,只要处罚一次就实现了管理目的,不能再次处罚。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因而不同类处罚则不能替代,同类处罚则应采取折抵竞合方法。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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