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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2012-08-06 15:14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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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本规定的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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