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领取二建备考资料进入二建备考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二级建造师考试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重点:不予注册的情形

2012-08-06 15:1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5年二级建造师新课热招中 抢跑趁现在

  不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超过65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棋雯

阅读排行

更多
二建机考系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