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的时间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不论由哪个单位组织继续教育,都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三)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编制
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
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监督管理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二)公告监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执业活动监管
授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