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法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及其相关场所。工伤保险的主体中的各类企业不仅包括中国企业,也包括外国在华开办的“三资企业”。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工作、从事与本职工作及其有关的其他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因公外出受到伤害和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全体职工和雇工,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适用的地域范围只限于因公活动所及的场所,超出这些场所的范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譬如职工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