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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咨询工程师资料: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2)

2011-11-03 17:0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与评标有关的规定

(1)评标依据:

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只是分析报价的参考,不作为评标的依据。国家鼓励实行无标底招标。

(2)评标委员会的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3)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①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③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④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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