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冲刺复习(13)
6.2.4本条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作了规定。
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到国有土地收益的分配,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须补交地价或以土地收益折抵。因此,本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转让价格评估应当另外给出转让价格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值,并且注意国家对土地收益的处理规定,同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6.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6.3.3房地产租金构成为:
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利息、税金、保险费、地租、利润。
6.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6.4.2虽然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时希望了解的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时,该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但由于这种预期价值评估难以准确把握,实际评估的抵押价值是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
6.4.3本条规定首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应为该房地产的价值,即为该房地产未受抵押权约束条件下的价值;而房地产再次抵押时,由于受首次抵押后产生的他项权利的影响,该房地产的担保价值受到制约,因此本条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再次抵押的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为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已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即该房地产再次抵押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该房地产价值与它已担保债权价值的正值算术差。
6.4.4本条规定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当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即:抵押价值=设想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预计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此时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从估价时点起计。这样,通过预先考虑处置抵押物时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而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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