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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冲刺总结(7)

2011-08-24 16:01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事故调查取证的一般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全面完整。

  七、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a.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b.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c.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d.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责任编辑:向日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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