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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专家辅导(8)

2011-07-19 14:35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1.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撤销权人。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行使,并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该项权利。而撤销权的消灭是指撤销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销权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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