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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法规》讲义精髓(11)

2011-06-15 09:26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一)执业资格考试

  略

  (二)注册

  1. 注册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负责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省级注册、执业活动初审机关,对其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专业部门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负责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的、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

  (3)初始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5)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7)不予注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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