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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考试《理论与法规》讲义精髓(12)

2011-06-15 09:28  来源:  字体:  打印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1)注册证书失效。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①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②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③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④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2)撤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注册许可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许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准予注册许可的;

  ④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注册证书失效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9)重新注册。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1)信用制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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