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详解(15)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工程,包括开挖土方、填力、点夯、满夯等。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计量。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程序的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工的分项工程在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监理工程师计量申请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自行计量,计量结果有效;计量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计量证书;
(3)乙方凭质量认证和计量证书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付款申请;
(4)监理工程师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支付款额,向甲方提供付款证明文件;
(5)甲方根据乙方取得的计量证书与付款证明对工程的价款进行支付或结算;工程开工前,乙方向业主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原因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由于雨后土壤含水量过大不能立即进行强夯施工,从而耽误了部分工期;二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随后,乙方按着正常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并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要求。试问,监理工程师是否应该受理这两起索赔事件?为什么?
答案:对两项索赔的处理:孤石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责任,索赔成立;阴雨天气属正常季节性的,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应该估计的因素,在合同工期内已作考虑,因而索赔理由不成立,索赔应予驳回(6分)。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进行确定?
答案: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8分)。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分)。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分)。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4分)。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就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监理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答案:监理工程师的拒绝是正确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6分)。
解析: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计量及工程款支付程序,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因工程地下障碍、气候条件等事件引起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划分原则。对于气候条件的影响,要注意区分是否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季节性的大雨或暴雨,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围;但对于数十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则通常认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可按不可抗力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不可抗力,通常按损失各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在建工程、施 工材料、永久设备的损失,由业主承担;施工机械、人员窝工等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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