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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市政专业资料:变更设计制度

2010-12-09 20:11  来源:  字体:  打印

  熟悉变更设计制度

  一、概述

  所谓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施工图的修改权为设计单位及项目设计者所拥有,施工单位只应按施工图进行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及项目设计负责人允许,施工单位无权修改设计。

  二、设计变更的主要原因

  1.经过会审后的施工图,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仍有差错与实际情况不符者;

  2.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与施工图的规定不符者;

  3.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与原设计要求不符者。

  三、设计变更的内容、手续及要求

  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3.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5.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6.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7.新工艺、新技术以及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受到采纳,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时,均需用“变更设计申请”向设计单位办理修改手续。

  8.重要工程部位及较大问题的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三方进行洽商,由设计单位修改,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方为有效。

  9.如果设计工程做较大变更而影响了建设规模和投资标准时,需报请原批准初步设计的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

  10.“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联系单”等技术文件,都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一并会成明细表归人工程档案,将作为施工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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