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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危险和损失

2010-11-25 14:23  来源:  字体:  打印

  2)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失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和损害除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

  ·短路、过电压、电弧所造成的损失;

  ·超压、压力不足、和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所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故,如因进入异物或因安装地点的运输而引起的意外事件等。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由结构、材料或在车间制作方面的错误导致的损失;

  ·因被保险人或其派遣人员蓄意破坏或欺诈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因功力或效益不足而遭致合同罚款或其他非实质性损失;

  ·由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民众运动或因当局命令而造成的损失;

  ·因罢工和骚乱而造成的损失(但有些国家却不视为除外情况);

  ·由原子核裂化或核辐射造成的损失等。

  (4)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

  1)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投保工程的动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务的话)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卸至施工地点时(以先发生为准),即行开始。其保险责任的终止日可以是安装完毕验收通过之日或保险物所列明的终止日,这两个日期同样以先发生者为准。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也可以延展至为期一年的维修期满日。

  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可以延长,但应在保险单上加批并增收保费。

  2)试车考核期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内,一般应包括一个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的规定来决定。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费用。安装工程一切险对于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也不承担其维修期的保险责任。如果同一张保险单同时还承保其他新的项目,则保险单仅对新设备的保险责任有效。

  3)关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注意的问题

  ·部分工程验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这种情况下,保险责任自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之日即行终止,但保单上须有相应的附加条款或批文。

  ·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期(一般定为3个月),系指连续时间,而不是断续累计时间。

  ·维修期应从实际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之日起算,不能机械地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起算。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的组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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