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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企业资质

2010-11-25 11:52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103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Z301033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1Z301040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Z30104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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