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执行措施

2010-11-26 09:45  来源:  字体:  打印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的法律规定:

  1)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2)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对隐瞒财产的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

  5)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等。

  (4)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