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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

2010-11-25 13:19  来源:  字体:  打印

  1Z30110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1)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1)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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