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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工程纠纷

2010-11-26 09:39  来源:  字体:  打印

  1)建设工程承包发包活动,因其本身具有的诸多特点,决定了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发生各种争议。当争议转化成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照“或裁或审制”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此外,当事人还应充分注意证据的重要作用。

  1Z303010掌握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程序

  1Z303011建设工程纠纷处埋的基本形式及特点

  (1)建设工程纠纷的概念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2)和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事实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绝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和解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3)调解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这里讲的调解是狭义的调解,不包括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在审判庭和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1)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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